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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6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63號

再審原告
甲○○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再審被告於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6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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