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81號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 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8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 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