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0號
- 聲請人
- 鋼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