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鋼貿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0號聲 請 人 鋼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