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2號
- 原告
-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育斌律師
- 被告
-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寶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寶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起訴,然其所主張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實際上均為「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參與訴訟,是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被告姓名錯誤,並經本院判決,致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林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