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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明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隆、林振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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