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明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隆、林振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隆、林振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