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9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21
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尚應為主債務人代負
之保證債務金額為新台幣457,911 元,而聲請就上訴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故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此金額核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