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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