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