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17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3,298 元,應繳裁判費為
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