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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2,580 元(38,5

00元/ ㎡×7.08㎡=272,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