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丁○○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