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乙○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為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