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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複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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