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
- 債權人
- 壬○○
- 債務人
- 天○○
- 債務人
- 宇○○
- 債務人
- 辛○○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卯○○
- 債務人
- 己○○
- 債務人
- 申○○
- 債務人
- 丑○○
- 債務人
- 癸○○
- 債務人
- 戌○○
- 債務人
- 辰○○
- 債務人
- 宙○○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午○○
- 債務人
- 子○○
- 債務人
- 寅○○
- 債務人
- 酉○○
- 債務人
- 玄○○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地○○○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未○○
- 債務人
- 巳○○
- 債務人
- 亥○○
- 債務人
- 庚○○
一、㈠債務人天○○、宇○○、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天○○、宇○○、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戊○○、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己○○、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丑○○、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戌○○、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宇○○、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宇○○、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天○○、宇○○、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天○○、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玄○○、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宇○○、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宇○○、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辛○○、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宇○○、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