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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77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CHE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33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77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