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327號
- 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