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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300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0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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