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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5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92年4 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 00000000 卡別:Visa。相對人至97 年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4,702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2 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7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4702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7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