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郭蘇興於民國89年4 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為不定期,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惟案外人郭蘇興已於民國95年2 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且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蘇興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僅相對人乙○○為限定繼承,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嗣案外人郭蘇興分別於㈠民國89年4 月25日㈡民國8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㈠600,000 元㈡300,000 元。詎案外人郭蘇興屆期仍未依約繳納款項。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2 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