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郭蘇興於民國89年4 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為不定期,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惟案外人郭蘇興已於民國95年2 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且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蘇興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僅相對人乙○○為限定繼承,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嗣案外人郭蘇興分別於㈠民國89年4 月25日㈡民國8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㈠600,000 元㈡300,000 元。詎案外人郭蘇興屆期仍未依約繳納款項。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2 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