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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980號

法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980號

聲明人
甲○○

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茄萣鄉○○村○○街65之2 號)於民國98年4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附記: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98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法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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