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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2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8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施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2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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