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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

抗告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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