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63號
- 再審原告
- 甲○○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再審被告於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