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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8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81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 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8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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