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

原告
乙○○
被告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加明
被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欽
被告
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元祿
被告
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陸貴義
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
被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魏文寬
被告
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琬
被告
丙○○

      庚○

      辛○○

      甲○○

      壬○

      癸○○

      己○○

      卯○○

      寅○○

      子○○

      丑○○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98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