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加明
- 被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欽
- 被告
- 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祿
- 被告
- 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陸貴義
- 被告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寬
- 被告
- 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琬
- 被告
- 丙○○
庚○
辛○○
甲○○
壬○
癸○○
己○○
卯○○
寅○○
子○○
丑○○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98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