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11號
- 再審原告
-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
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8年度審
簡抗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