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70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170 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4,500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170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4,500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