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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告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育斌律師
被告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寶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寶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起訴,然其所主張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實際上均為「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參與訴訟,是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被告姓名錯誤,並經本院判決,致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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