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8號
- 上訴人
-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