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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8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訴人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