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徐頤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丁等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25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