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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21

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尚應為主債務人代負

之保證債務金額為新台幣457,911 元,而聲請就上訴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故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此金額核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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