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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1號

返還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01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標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