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第251 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於民國98年6 月15日對被告為寄存送達,有卷內送達證書可按,應於同年月25日生送達之效力,如加計5 日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應於同年7 月1 日始得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惟本院前指定同年6月29日為言詞辯論期日,不足就審期間2 日,該日遽為言詞辯論終結之宣示,尚非合法,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