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2,580 元(38,5
00元/ ㎡×7.08㎡=272,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