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4,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4,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