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4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684 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4號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684 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