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佰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佰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