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0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0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