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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4號

遷出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人丙○○、甲○○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遷出土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 00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出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