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4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人丙○○、甲○○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遷出土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 00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與被上人丙○○、甲○○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遷出土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 00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