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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9,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1

,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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