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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乙○○

      丁○○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確

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1 年

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上訴

人於本件涉訟前業對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而經本院以98年

度重訴字第202 號受理在案,其在該事件中主張被上訴人就其占

有土地部分每年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為新台幣(下同)4,

37 5,970元,依此為計,其15倍(65,639,550元)即已過其地價

11,206,016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此為計,自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5,972 元,今上訴人既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