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乙○○
丁○○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確
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1 年
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上訴
人於本件涉訟前業對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而經本院以98年
度重訴字第202 號受理在案,其在該事件中主張被上訴人就其占
有土地部分每年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為新台幣(下同)4,
37 5,970元,依此為計,其15倍(65,639,550元)即已過其地價
11,206,016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此為計,自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5,972 元,今上訴人既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