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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乙○○等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06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