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乙○○等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06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與乙○○等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06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