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就本院98年度重訴
字第312 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63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岳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就本院98年度重訴
字第312 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63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岳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