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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就本院98年度重訴

字第312 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63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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