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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郭讚源
原告
郭享源
原告
郭本源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郭順源
被告
郭志邦
被告
郭真秀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郭貞秀」

記載,應更正為「郭真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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