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郭讚源
- 原告
- 郭享源
- 原告
- 郭本源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郭順源
- 被告
- 郭志邦
- 被告
- 郭真秀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郭貞秀」
記載,應更正為「郭真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