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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中芃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0 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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