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謝岳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萬4,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645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萬4,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645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