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惠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99年度勞訴
字第7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99年度勞訴
字第7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