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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81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68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等事件,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以99年度家補字第21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而上揭裁定已於同年6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是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8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