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68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等事件,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以99年度家補字第21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而上揭裁定已於同年6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揭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是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