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 相對人
- 戊○○
丙○○
乙○○
丁○○
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
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全戶人口數1 人,可扣除人口數0 人,應計算人口數1 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 元,收入上限22000 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 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1 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全部准予扶助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