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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相對人
戊○○

      丙○○

      乙○○

      丁○○

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

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全戶人口數1 人,可扣除人口數0 人,應計算人口數1 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 元,收入上限22000 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 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1 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全部准予扶助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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