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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相對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 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處於無資力之狀態甚明,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亦顯非無勝訴之望,即本件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經查尚無明顯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准予訴訟救助,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施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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