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乙○○
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因99年度
家訴字第54號撤銷公證遺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因99年度
家訴字第54號撤銷公證遺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